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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日期:2023-07-05 11:08:18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库优势,不断提高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和《团体标准化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04.1-2016)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非公医协发〔20193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由协会设立,由全国标准化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技、财经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专业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咨询服务型工作机构。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对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践行服务社会办医行业和会员的职责,在提升社会办医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激发行业技术创新活力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协会医疗质量评价中心。

第七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按党的要求办医立院,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和社会办医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三)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热心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服务;

(四)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是医疗机构(集团)、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高层管理人员;或是协会分支机构、地方协会负责人;

(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八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二)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热心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服务;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是医疗机构(集团)、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根据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三)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专业学习、培训或学术交流,总结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和专项会议;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各类标准的立项、申报、撰写、修订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配合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主任委员完成各类标准的立项、申报、撰写、修订和审核工作;

(三)负责收集评价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标准修改的建议,提交主任委员审核。

第十二条 委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各类标准的立项、申报、撰写和修订工作;

(二)对协会现行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配合主任委员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三)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习和了解与评价工作任务和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优先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和业务活动等,合规享受有关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承担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履行职责,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三)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信息保密及从业廉洁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严禁私下谋取医疗机构、企业财物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工作会议等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学术研究成果,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需由个人填写《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专家申请表》,签署《专家保密协议》,社会办医疗机构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审定、备案。所有经审定的专家,由协会统一聘任,颁发专家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委员资格,解除聘任,并上网公告:

(一)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本人申请退出;

(三)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私下谋取医疗机构、企业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协会知情许可,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

(六)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