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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日期:2023-07-05 11:07:06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各领域有影响力专业人才的作用,健全专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家的资格认定、遴选登记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自主组建专家库。

第四条 协会组建的专家库,应当是跨部门、跨地区打破地区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承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评估、装备评审、评标和遴选项目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心医疗卫生健康和医学装备事业,敬业爱岗。

(二)从事临床、医学工程、装备管理、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产品设计与制造、研发、教育、金融、经济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

1.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岁;

2.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0岁;

3.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硕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5岁。

4.某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6.身体健康,能承担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库的条件及管理:

(一)专家库总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

(二)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专家需要的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四)协会综合部、组织部,负责组建、维护、管理专家库。

第八条 遴选专家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书,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协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并向同意接受的专家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五年;

(四)协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九条 对入选的专家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对入选的专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专家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专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参加评标可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装备技术评估、遴选、认证、评审、评标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标准,可成为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委托任务书、技术资料、投标文件等独立进行审阅提出遴选、认证、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负有下列义务

(一)专家与被技术评估、评审、遴选、投标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未进入工作或结果尚未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厂家和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他人好处,不得接受有碍公务活动的宴请,不得透露有关文件的内容,注意保持廉洁。

(三)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取消其评审、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厂商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文件秘密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的。

第十四条 承担医学装备技术评估、评审、评标、遴选等工作的专家组应由临床应用、工程技术、装备管理三部分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应用、工程技术专家不低于专家小组数的70%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协会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